創新與商業

1 智慧財產

知識產權 () 對創新至關重要. 它是任何知識型經濟的基礎. 它是創作與權利的接口. 它滲透到經濟的各個領域,對確保企業競爭力越來越重要. 智慧財產權的功能在於為發明者提供合法權利,保護其創造成果,並防止他人非法利用其創造成果,從而避免重複勞動.

用於保護創新的各種智慧財產權工具包括:-

  • 版權:涉及對音樂、文學、藝術、講座、戲劇、藝術複製品、模型、照片、電腦軟體等創意作品的保護.
  • 專利:涉及實用創新,旨在保護新穎、非顯而易見且實用的發明.
  • 商標:與商業符號有關,專注於保護諸如個人姓名、字母、數字、圖形元素(標誌)等文字/符號等獨特標記;設備;視覺上可感知的二維或三維標誌/形狀或其組合;聲音標誌(聲音標記)例如動物的哭聲或嬰兒的笑聲;嗅覺標記(氣味標記),使用某種香料標記(聲音標記)例如動物的哭聲或嬰兒的笑聲;嗅覺標記(氣味標記),使用某種香料標記(氣味標記).
  • 工業設計:保護形狀、配置、圖案、裝飾或線條或顏色構成的新穎非功能性特徵,透過任何工業流程或手段(無論是手動、機械或化學的,單獨或組合的)應用於任何二維或三維或兩種形式的物品,在成品中吸引並僅通過眼睛來判斷.
  • 地理標示 (GI):定義為工業產權的一部分,指稱產品原產的國家或地區. 通常,這樣的名稱傳達了產品品質和獨特性的保證,這主要歸因於產品產自特定的地理位置、地區或國家.

知識產權永遠具有地域性. 全球化和科技的快速普及提高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2 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

印度是世貿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並已批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根據協議,包括印度在內的所有成員國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遵守雙方協商的規範和標準. 因此,印度建立了智慧財產權制度,該制度與世貿組織相容,並在法定、行政和司法等各個層面都已完善.

鑑於智慧財產權的戰略重要性,政府已採取了一系列全面措施來簡化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 DIPP 下屬的專利、設計和商標總管 (CGPDTM) 是管理與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和地理標誌有關的所有事務的主管部門,並指導和監督 :-

  1. 專利局(包括設計部門)
  2. 專利資訊系統(PIS)
  3. 商標註冊處(TMR),以及
  4. 地理標示註冊處(GIR)

此外,人力資源發展部教育司還設立了“版權辦公室”,提供包括版權及其鄰接權登記在內的所有便利.

就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相關問題而言,資訊科技部「資訊科技司」是主管機構.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民權利局負責管理與植物新品種相關的所有措施和政策.

印度知識產權管理立法/法律包括: -

一個. 1999年商標法

b. 1999年《商品地理標示(註冊與保護)法》

c. 2000年《設計法》

d. 1970 年《專利法》及其 2002 年及 2005 年的修訂

例如1957 年印度版權法及其修正案 1999 年版權法(修正案)

f. 2000年《半導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法》

g. 2000年《半導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法》

3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它首次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納入國際貿易體系. 該協定透過使世界各地知識產權(IPR)的保護和執行範圍納入共同的最低國際貿易標準,縮小了這些差異。. 成員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遵守這些標準,並促進對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以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阻礙.